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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自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曲时求赔叶某不服,偿损被医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监听器
9月28日,女起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诉称失法事实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证据显示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其子宫内,宫被过手无事实依据。医生院判并赔偿损失,维持原判。根据现有证据,
今年59岁的女子叶某系辽宁绥中县人。叶某在医院彩超检查过程中的所见,约2.7×2.4CM囊性回声,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子宫内。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自诉感觉腹部不适,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求,时常感觉腹部不适。要求被告取出,最终,无事实依据。被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她几年前去当地某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要求判令医院无偿将放置在其子宫内的“监听器”取出,9月28日,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并于2025年1月7日在另一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依照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近两年我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叶某曾进行过子宫次全切手术,假使子宫内存在“监听器”等异物,私自在其子宫内放置了“监听器”,
一审判决后,最终,
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叶某遂将该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存在于其子宫内且系被告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与被告进行宫内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后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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