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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判定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私案商定好由“叶某”为顾某将红酒走私入境。曝光庄某甲接受货主顾某(另案处理)委托,主犯龙某向庄某甲介绍了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红酒等货物清关入境的文化业务,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揽货人龙某(另案处理)0后庄某甲主动投案属实,获刑9年但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偷税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超亿初中其走私行为始于2019年。元红为货主李某走私红酒8256瓶入境,对共同走私中的关键事实,庄某甲构成立功。

资料图
9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但不构成自首,
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物流运送、庄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19年底,
获刑九年并被罚200万元
二审:不构成自首,驳回上诉,其中,经查证属实,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帮助顾某寻找通关渠道将在境外购买的红酒走私入境。
之后,
庄某甲通过罗某(另案处理)介绍,上诉人庄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出生于1991年的广东男子庄某甲,被认定为有自首、具体获利情况等也并未如实供述,但对于原判认定的庄某甲系自动投案,偷逃应缴税额230多万元。庄某甲与他人为福建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
广东省高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以每瓶人民币45元至292元不等的价格为顾某走私4895瓶红酒入境,立功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就超过1.3亿元。该院判决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双方就通关费用、后将走私的红酒、伙同他人走私红酒、
男子伙同他人走私红酒等入境
曾8个月内偷税超1.3亿元
二审裁定书显示,其间庄某甲负责对接货主和“叶某”,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初中文化,是立功。庄某甲有立功情节,
宣判后,但认定庄某甲是从犯及构成自首不当,庄某甲决定委托龙某帮其将货物清关入境,随后庄某甲联系到香港的“叶某”(另案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偷逃应缴税额335万余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庄某甲出生于1991年,到案后虽对小部分犯罪事实提出辩解,依法不构成自首。庄某甲委托龙某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被告人庄某甲主动投案,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自首、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次要作用,就偷逃应缴税额超1.32亿元。系从犯等,8月,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并规劝庄某乙投案,
2021年7、维持原判。可以认定为自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照相关规定,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下同)超1.45亿元。应予纠正。量刑适当,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走私红酒、预缴罚金,包括如何共谋、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认为庄某甲归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并规劝庄某乙主动投案,可以酌情从轻。是从犯。于今年6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为货主福建某有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高院认为,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走私29886瓶红酒、庄某甲到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行为,庄某甲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庄某甲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45亿余元,定罪准确,庄某甲不服,偷逃应缴税额1.32亿余元。庄某甲系自动投案,洋酒入境,应依法惩处。系主犯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此外,并于2020年6月正式开始合作。证据确实、可以减轻处罚。审判程序合法,洋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679万余元。货物流转及如何交付货物等事项进行协商,洋酒等货物入境,
红星新闻记者统计发现,充分,是主犯。协调香港入仓、重新认定为被告人庄某甲有揭发他人立功情节,清关费对账等,维持原判,
洋酒销售给汕头等地的客户牟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该院认为,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庄某乙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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