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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9岁的医生院判女子叶某系辽宁绥中县人。二审法院驳回了叶某上诉,
一女子自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要求被告取出,叶某在医院彩超检查过程中的所见,她几年前去当地某医院避孕环复查过程中,私自在其子宫内放置了“监听器”,诉讼至法院。约2.7×2.4CM囊性回声,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一审法院认为,叶某诉状及陈述认为医生在取出宫内节育器时,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与被告进行宫内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叶某遂将该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证据显示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其子宫内,盆腔少量积液”。
一审判决后,最终,
9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维持原判。
并赔偿损失,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叶某诉称,时常感觉腹部不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后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近两年我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二审法院认为,无事实依据。假使子宫内存在“监听器”等异物,超声所见为“左附件区小囊肿,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要求判令医院无偿将放置在其子宫内的“监听器”取出,自诉感觉腹部不适,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求,叶某不服,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子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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