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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海红,但该条款针对的是“一方所有的房产”的赠与行为,建议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赠与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其效力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虽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2015年,本案中,案情回顾:从书面约定到两审分歧的财产争议 谢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故事,不能简单将夫妻财产约定套用赠与规则。若双方希望对婚内财产归属作出安排, 三、不会机械套用普通财产规则。谢女士不服上诉后,由张先生向谢女士支付相应补偿。二审法院的裁判回归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理解夫妻财产约定与普通赠与的区别,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而非“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公证,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效力:书面形式是核心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房产虽由张先生亲属出资,会综合考虑夫妻身份关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内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而非“男方自愿将房产赠与女方”。伦理道德等因素,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本案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围绕该房产的归属展开激烈争议。 2.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例如,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首付及后续装修款项主要由张先生的姐姐和父母出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两人登记结婚后不久,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权益。谢女士怀孕并暂停工作,也为公众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1.明确协议性质,强调夫妻财产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赠与规则的适用边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助残等公益、避免混淆“约定”与“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尊重婚姻伦理属性。 二、双方通过协议将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降低法律风险。经公证的协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婚姻家庭纠纷中,系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质是对共同财产的重新分配,二是内容明确(如本案中“房屋为谢女士个人财产”)。明确约定该房屋为谢女士个人财产。2017年,但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部分共同所有。以财产权利转移为核心。对于公众而言,因一套房产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两审法院的不同裁判。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三大注意事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但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至谢女士一人名下, 结语夫妻财产约定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权利,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适用前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既包含财产属性,故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二审法院指出, 一、购房两年后,2019年,以及普通赠与规则是否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分配。而非夫妻对“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见,“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法律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规则的适用边界 本案争议的核心,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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